公 开 内 容

1 、研究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2 、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3 、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负责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4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
5 、负责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开办煤矿、煤矿改造设计审查;
6 、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政策、标准、规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7 、负责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的审核;
8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保障安全的煤矿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9 、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煤矿安全动态档案管理;
10 、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11 、负责市属以上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管理;
12 、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13 、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依法查处;
14 、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承担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5 、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16 、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7 、组织协调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 、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19 、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