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内 容

  ㈠、市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凡涉及职能、规格的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减事项,县(市)区、乡镇(街)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等机构编制事项,有关部门向市编委或市编办写出专题请示,由市编办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审批。依据:①唐机编字[1997]32号:关于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②唐字[2003]45号:中共唐山市委关于批转《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㈡、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严格执行市编委领导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符合进人条件的单位接收各类人员(含系统内调剂人员),由进人单位向编制部门申报编制验证单,主管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办领导集体定期审核批准后,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验证通知单》,以此为依据,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才能调配录用人员和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依据:①唐字[1997]43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的意见;②唐字[1999]42号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③唐办字[2002]27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④唐办字[2003]55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的通知;⑤唐字[2003]45号:中共唐山市委关于批转《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㈢、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
(1)申请
举办单位根据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应的申请表格,按规定填写好,然后,把申请书和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一并报送到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后,首先要对设立登记的申请进行初步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①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②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有效;③《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的是否准确、清楚。
对在这几方面都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受理人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的“受理人”栏内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审核人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义务提出指导性意见。
(3)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②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③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④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批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⑤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⑥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⑦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员数额以及场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⑧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经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负责核准的领导。
(4)核准
核准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的环节。主要是依次作两个层次工作。一是对审查环节的审查工作进行“复审”;二是根据复审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作出最后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是“核准”,即准予登记;也可以是“不予核准”,即不准予登记。
根据《条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在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后,有关负责人应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的“核准人意见”栏签署意见。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原审查人员或受理人员,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发证
有关人员接到核准人移送的核准设立登记的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及其他确定(如证书号的编制规定)印制并向被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被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凭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公告
公告是指由登记管理机关将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有关登记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公之于众。这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告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最终完成。
  2、事业单位登记备案
《条例》第11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申请备案范围
①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②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③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
受理备案的时限
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更换有关证书、有的还要发布有关公告的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
(1)申请
由事业单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附有关文件材料。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批准或变更决议作出之前1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范围、材料齐全且合乎填写要求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4)核准
经过审查后,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变更登记要求的,应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换证
对核准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并销毁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换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6)公告
对变更登记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在收到事业单位法人符合规定的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30内办结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被解散、撤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已经终止的行政执法行为。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法人主体的消失。已经确认消失的事业单位法人主体,不再受法律保护,也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
(1)申请
申请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注销登记的要求,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空白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对,材料齐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作出核准注销登记(备案)或者不予注销登记(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等,并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6)公告
由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予以公告。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