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内 容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一)许可对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审批的部门,对未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立项审批。
   4、《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六、十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5、《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六、七、十二、十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六条 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其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及其它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类型的划分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由其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6、《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7、《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地震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
   我市辖区内一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市地震局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报市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许可程序
   许可程序: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审核分类—现场踏勘—审批确认。
   (1)受理:承办人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书》以及报送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范围地形图》、《工程项目平面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分类:承办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标准》准确划分工程类别。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进入即办件审批程序;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承办人在《行政审批责任表》签署初审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下发《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送达工程建设单位。
   (3)踏勘: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工程建设场地,为审批掌握第一手资料。
   (4)审批:承办人首先填写《行政审批责任表》,对一般建设工程,由承办人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场地类别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经审核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批准文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供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表》,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后,出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

   (四)许可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2)《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书》2份。
   (3)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须提交经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报告2份及《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表》5份。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1份。
   (5)工程项目总平面图1份。
   (六)收费标准: 行政审批不收费。
   地震安全性评价取费,按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 [2000]7号文执行。
   二、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
   (一)许可对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须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报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承担搬迁和建设的全部费用。新建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工作满一年后,原监测设施方可拆除;确须提前拆除的,应当报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必须事先征得县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议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全部费用,并在新设施开展监测工作满一年后,原监测设施方能撤销。
   (三)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场址位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时,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四)审批程序:
   工程建设单位申报—窗口受理—审核—现场踏勘—批准或上报。
   (1)受理:承办人审查工程建设单位填写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书》以及报送的《拟建场地1:500现状图》、《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
   (2)审核:承办人检查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所建工程是否在地震监测设防或地震观测保护范围内。
   (3)踏勘: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工程建设场地,为审批掌握第一手资料。
   (4)审批:承办人首先填写《行政审批责任表》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性质,提出初审意见,经审核人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
   (五)许可材料:
   (1)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1: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1份。

   (六)许可时限:
   资料齐备, 5个工作日审批完结。
   (七)收费标准:
   行政审批不收费。
   以上审批事项均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地震局窗口统一办理,电话: 2737945,监督电话:28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