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内 容

  

    唐山市交通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交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对全市公路建设、养护,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港航监督,交通规费征收,交通战备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为促进唐山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特将有关内容、办事程序等进行公开,欢迎各界人士监督。

•  交通执法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一、要忠于职守,秉公尽责;不准弄权渎职,徇私舞弊。

   二、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不准以言代法,以权乱法。

    三、要纪律严明,严格执法;不准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礼受贿。

    四、要严格收费标准,一视同仁;不准优亲厚友,损害国家利益。

    五、要严格执行罚没规定;不准乱扣乱罚,私分罚没财物。

    六、要搞好保密工作;不准参与、支持违法违纪行为,泄露工作秘密。

    七、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准态度蛮横,简单粗暴,为势压人。

    八、要自觉接受内外监督;不准对检举、反映问题者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  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交通运输管理处:班线客运、货物运输、出租客运、汽车租赁业、汽车维修业、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培训、市场稽查、征收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

    水路运输管理处:水路运输、内河水上安全监督、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水上搜救

    养路费稽征处:征收养路费、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

    公路管理处:新改建公路工程、公路养护、乡村道路建设、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管理处:车辆通行费、唐港高速公路养护、路政管理

•  各职能处室办公地点

    运输管理处:交通枢纽一楼东大厅

    养路费稽征处:交通枢纽一楼西大厅

    水运管理处:交通枢纽大楼六楼

    公路管理处:交通枢纽大楼八楼

    高速公路管理处:唐港高速公路起点收费站

•  社会服务承诺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证公路、水路运输企业无“三乱”。

    1.依法征收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建设附加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及上级明文规定的交通收费项目。

    2.依法稽查,对超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和违规处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3.依法对公路进行路政管理,保证公路畅通,在断交路段施工,于施工前五天发布通告声明,设置断交的绕行标志。

    4.各服务岗位全部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认真搞好投诉服务,接到群众的投诉后,七日内处理完毕并及时答复,如果没按时处理和答复,又没及时做出解释的,每超一天扣罚责任人当月工资20元,并将此款奖励给投诉者。

•  交通运输的管理

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1、 办事程序:各类汽车维修企业首先向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辖区行业规划审核后,按照规定时限填写“规划申请表”上报市运管处。规划申请经市运管处批准后,上报省局,省局批准后,企业按照国标、类别进行投资建设,在3个月内完成,申请验收。县区运管站初审合格后,市运管处对提出申请企业进行资质审验,申请省局验收,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发放开业审批表。

2、 申报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及其批复;可行性报告;厂区平面图;主修车间工艺布局图;维修工艺流程图;企业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手册及制度;流动资金资信证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台帐;人员台帐;详细地址标明图;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特约维修协议书(特约维修企业)。

3、 承诺时限:市运管处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运管局。

4、 收费标准:不收费。

5、 联系电话:2200045、2737352

二、汽车维修 (二、三类)摩托车维修业户开(歇)业

1、办事程序:各类汽车维修企业首先向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县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辖区行业规划审核后,按照规定时限填写“规划申请表”上报市运管处。规划申请经市运管处批准后,企业按照国标、类别进行投资建设,在3个月内完成,申请验收。县区运管站初审合格后,市运管处验收合格后,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发放开业审批表。

申请企业填报开业审批表及申报材料,县区运管站将完整的审批档案签字盖章后,报县区审批中心登记批办,县区相关人员携审批档案报市审批中心, 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审批中心2个工作日内报市处。市处15个工作日内批办手续而后按照相反次序在5日内递送县区运管站,县区运管站3日内将经营许可证下发企业。

2、申报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区平面布置图(主修车间工艺布局图:维修工艺流程图):企业组织机构图:质量管理手册、制度:流动资金资信证明:土地使用证、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企业财会人员证书复印件:企业地址无牌号时,须另附企业地址详细说明及地址标明图。

3、承诺时限:市处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 联系电话:2200045、2737352

三、 道路运输开 (停、歇)业

1、办事程序:业户提出申请,到所在县(市、区)运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唐山市运输管理处审批并领取《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市运管处审验办理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手续。

2、申报资料:

( 1)、汽车租赁业开(停、歇)业: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报批表:审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审计报告(流动资金不少于汽车总价值的5%):固定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证明;主管及管理人员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配备租赁车辆不少于20辆总价值不少于200万元,车辆具有齐全有效的行驶证件及技术等级证明;企业组织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 2)、出租汽车客运开(停、歇)业:《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报批表》审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审计报告:固定办公场所及停车场证明:主管及管理人员职称证明或学历证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 3)、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停、歇):道路旅客运输业筹建立项申请: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批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3、2200298、2737352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驾校

1、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可行性调查;向省局报书面立项申请;同意后筹建市级初审;省级验收省级发证。

2、申报资料:河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开业申请;开业条件所规定的资料内容。

3、承诺时限:申请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立项后四个月内协助完成筹建。——报省局审批,合格后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75、2737352

五、五级客运企业资质等级备案、四级客运企业资质等级评审

1、办事程序:业户提出书面申请上报《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市运管处审查办理手续。

2、申报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及相关证件;营运客车驾驶资历和上岗证情况花名册;企业财务年报表;企业的资产净值证明;营运客车明细表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班次明细表;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统计表;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3、承诺时限:一个月。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289、2737352

六、省际道路旅客运输、高速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1、办事程序:业户提出书面申请,领取《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表》,市运管处审查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申报资料:道路旅客运输业筹建立项申请;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批复;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289、2737352

七、一、二、三级客运企业资质等级备案

1、办事程序:业户提出申请,上报《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市运管处审查办理手续。

2、申报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分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章程;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职称情况名单;营运客车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上岗证花名册;企业财务年报表;企业的资产净值和客运资产净值说明;营运客车明细表;现经营的客运班线、班线明细表;企业实际完成的客运量客运周转量统计表;企业的安全行车、服务质量统计资料、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289、2737352

八、道路搬运装卸业务

1、办事程序:受理;现场核实;报批;发证。

2、申报资料: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名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装卸设备,操作人员有效证件;三名以上从事起重吊装作业5年以上技术工人、一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九、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营运手续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资料:单位新增(过户)车辆书面申请;营运货车购置、《道路运输证》核发审批表或《营运货车异动报废审批表》(过户);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技术等级检验报告;唐山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罐报告(各种罐车);机动车购车统一发票或交易税票(过户);固定资产台帐卡片:营运证旧件(过户);入股协议。

3、承诺时限:受理、审核、报批、发证于受理当日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道路运输服务业务

1、办事程序:受理;现场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资料:开业申请表;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房屋、场地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各项规章制度;仓储证明;汽车消费贷款车队与银行,保险等合作协议。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一、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业务

1、办证程序: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后,报市级运管机关审批:跨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市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运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市运管机关备案。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专营线路申请表;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县(市)线路、跨县(市)线路审批,跨市及跨省线路、国际专营线路初审30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925

十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一、二、三类大型物件审批及四类大型物件初审,30个工作日办结。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三、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发证;申办经营零担业务站,在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机关审核,报市级运管机关审批跨市及跨省经营的,经县、市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批准;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同意,经异地省级运管机关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的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零担货运站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人员花名册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上岗证复印件;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会计证;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零担货运业户审批及县区零担线路、地(市)零担线路审批、省内跨区零担线路、省际零担线路、国际线路初审,30个工作日完成。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四、货运企业资质管理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评审和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议,由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企业经营资质等级。

2、申报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载货汽车明细表;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统计资料;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3、承诺时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决定后,应在同级媒体上公示,30日后无异议的由评定机关行文予以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五、普通货物运输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六、物流服务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物流服务业户开业审批由市级运管机关初审,审核合格后上报省运管局。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市级运管机关初审,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七、集装箱运输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资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验资报告或上级单位拨款证明;房屋、场地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许可证)或一年以上房屋、场地有效租赁合同、场地平面图;人员花名册、负责人任职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计证复印件;各项规章制度(企业章程)。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八、普通货运、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资料:《营运货车购置、<道路运输证>核发审批表》(新增车辆)或《营运货车异动、报废审批表》(过户车辆);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购车发票或机动车交易税票;固定资产台帐;旧道路运输证(过户);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车辆)。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十九、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业户开业审批

1、办事程序:受理;审核;报批;发证。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单位的经济性质、经营规模、运输主要品种);上级批文(本单位上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业户开业审批表;可行性报告;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从业人员名单及其职务;验资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其场地草图(封闭型车库照片);各项重要规章制度(安全操作章程、岗位责任制、车辆保养维修制度等);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和管理员的《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操作证》复印件;化工专业人员职称复印件;应急预案;入股协议(样本)。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42、2737352

二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开(停、歇)业、迁址、变更

1、办事程序:按地、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划建立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须报经省运管局批准;建成后由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初验,提出认定申请,报省运管局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查认定;合格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检测站如发生迁址,业务范围变更或停业等,应经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运管局批准。

2、申报资料:《认定申请书》及准于建站批复的复印件一式四份,检测站平面图和检测间设备布置平面图、检测工艺路线图、管理机构及工作过程框图、各种管理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和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各项标准及人员培训证明。

3、承诺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72

二十一、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审核

1、办事程序:道路运输车辆在专业二级维护作业站进行维护,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签章、备案。

2、申报资料:道路运输证、行车本、汽车维修合同、汽车二级维护出厂检验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  承诺时限:当日完成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联系电话: 2200072

二十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1、办事程序:道路运输车辆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签章。

2、申报资料:行车本、道路运输证(在用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  承诺时限:当日完成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联系电话: 2200072

二十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办事程序:在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合格后到市运管处核定、签章、备案。

2、申报资料:行车本、道路运输证(在用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核定表。

3、承诺时限:当日完成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联系电话:2200072

•  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管理

一、省际水路运输企业筹建

1、申报资料:

( 1)水路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2)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①货(客)源分析与预测;②经营范围与规模(船舶数量、载重吨或TEU箱位、客位数);③主要管理人员及船员的来源和技术能力分析;④资金来源;⑤经济效益分析。(3)公司章程。(4)资金来源证明。(5)合资或联合协议。(6)客船靠泊、旅客上下安全设施证明。

2、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市交通局审核;(3)省港航管理局复审;(4)交通部批准。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承办处室:水运管理处

6、联系电话:2200170 2737925

二、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业

1、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4)船舶证书及复印件;(5)主要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6)法人简历和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从业人员机构表和主管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8)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9)船舶规范表;(10)船舶保险证明;(11)住房证明;(12)水运企业资质;(13)新增运力申请书。

2、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市交通局审核;(3)省港航管理局复审;(4)交通部批准。

3、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承办处室:水运管理处

6、联系电话:2200170 2737925

7、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

1、申报资料:(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报告;(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3)公司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资信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董事会决议;(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及身份证明;(9)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准;(4)核发许可证。

3、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承办处室:水运管理处

6、联系电话:2200170 2737925

7、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志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内河机动船舶安全配员许可

1、申报资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3)船舶检验证书簿;(4)船舶总布置图;(5)要求减免最低安全配员的说明文件;(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2、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准;(4)核发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3、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核收证书费50元。

5、承办处室:水运管理处

6、联系电话:2200169 2737925

7、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船舶未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五、内河船舶登记

1、申报资料:

( 1)船舶所有权登记:①船舶名称申请书;②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③购船发票或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复印件;④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⑤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权人同意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的证明及复印件;⑥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复印件;⑦其它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⑧船舶所有人或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⑨船舶所有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⑩有效的船舶技术资料; 船舶照片三张(侧前、正横、正后方向各一张); 海事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 2)船舶国籍登记

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②海事部门认可的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文件;③船舶经营合同;④航线批文;⑤海事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2、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2)审核;(3)批准;(4)核发船舶登记证书。

3、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 1)船舶所有权登记:基数200元(未满50总吨的基数100元),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千瓦)加收,每净吨位(千瓦)收1元。

(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正本:30元/本,副本:10元/本。

( 3)船舶国籍证书: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

5、承办处室:水运管理处

6、联系电话:2200169 2737925

7、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船舶未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养路费的稽征管理

一、征收范围

1、应缴纳养路费的车辆

( 1)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汽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

( 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 4)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 5)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 6)外国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 7)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2、免征车辆

( 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小客车

( 2)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公共汽车和电车

( 3)经有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的清洁车和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和采血车,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消防车和设有囚箱的囚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殡仪馆的专用殡葬车

( 4)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 5)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 6)老干部局所属干休所的专用车辆

( 7)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

以上车辆如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运输,超过免征期限,均应缴纳全额养路费。

二、征收标准

1、养路费征收费额为客车每吨每月210元,货车和其他车辆每吨每月征收190元。

2、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原则按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核定标准计征公路养路费;《手册》中没有列入的,比照同类车型的车辆底盘原则计征,不具备同类型底盘的比照同类型车专用的系列技术参数(如发动机功率、缸数、长度、宽度、轴数、容积等)计征。

三、车辆征费吨位折算

1、货车,按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

2、客车和专用车辆,比照同类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没有标记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算。

3、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的吨位合并计算。

4、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百分之七十计算。

5、拖拉机拖带的挂车,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算,没有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功率十四点七一千瓦折合一吨计算。

6、农用柴油三轮系列车按标准计量原则计征。

7、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8、牵引汽车,车头与拖车分别领有牌证的,车头按自重减半计征,拖车按全额计征。

9、正三轮摩托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算。

10、挂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车辆在牌证的有效期内按日征收养路费。

各类车辆的吨位,不足零点五吨的按 0.5吨计算,0.5吨以上不足1吨的按1吨计算。

四、征收办法

1、每月末25日至次月1日前缴纳次月养路费,每愈期1日应纳费额1%的滞纳金。

2、新增车辆自领取牌证五日内持行车执照和行车执照复印件,个体车辆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缴费手续。

3、车辆因故停驶,应到当地征稽部门交存行车执照和牌照,办理报停或封存手续,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办理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1日上午11:30分,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期从第七个月起按月征收应纳费额50%的超期报停费,封存车辆六个月内不得启用,不收取超期报停费。

4、车辆转籍凭原征稽机构的转籍通知单,按新增车辆办理手续。

五、违章车辆的处理

1、没有养路费票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行驶的,按我省同类车辆养路费月缴纳额处以滞纳金。

2、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养路费外,每逾期一日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1%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和六个月以上的,除按前款规定责令其补缴养路费和处以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30%至50%、50%至100%的罚款。

3、没有牌证和报停后上路行驶的车辆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一日处以养路费应补缴总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两倍以下罚款。

4、倒换牌证,或者伪造、涂改、顶替养路费票证和罚款收据的,除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期一日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1%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三倍以上罚款。

5、办公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大里路125号

6、办公电话:2200055

7、承办处室:唐山市交通局养路费稽征处业务科

•  公路路政管理

一、占用公路用地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个人占用公路用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批:

( 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挖掘公路申请表》《占用公路申请表》报县(市)公路路政执法大队。

( 2)路政执法部门按权限,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报市路政执法支队审批。

( 3)单位或个人与批准单位签订协议,缴纳赔(补)偿费后于签订之日施工。

2、时限:自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到批准时限为20天,如遇特殊情况为30天。

3、违章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单位和个人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有关责任者须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由路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路政执法办事程序

1、路政管理人员在执法中,要礼貌对待车主和司机,首先要亮明身份,指出对方违章和损坏公路设施的情况,数量和应赔偿金额,再行收取证件和罚款,收取赔偿费。

2、在重大事故出现后,路政管理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亮明身份后进行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现场事实后,让当事人在勘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签字。

3、在处理事故中,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在当事人提出理由充分时,要予以采纳。严禁索贿、受贿、吃请、堵住吃请风。

4、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严禁个人执法,违反规定。

●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

一、车辆通行费

(一)收费站设立依据

1、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88交公路字28号

2、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

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贷款修建、改建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管理(暂行)办法》冀价行费字[1996]148号

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全省公路收费站统一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169号

5、交通部《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保养通行费车型分类通知》交科教发[2003]143号

6、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冀交字[1999]655号

(二)收费标准

1、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唐港高速公路唐乐线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7]181号

唐港高速公路(唐山收费站、青坨营收费站、滦南收费站、乐亭收费站、港口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5元/区段,中型车10元/区段,大型车15元/区段,重型车20元/区段,特大型车30元/区段

唐乐线(于家店收费站、独幽城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5元/辆次,中型车10元/辆次,大型车15元/辆次,重型车20元/辆次,特大型车30元/辆次

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京沈高速公路河北段联网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3]53号

唐山西外环高速公路(唐山西收费站、丰南收费站)标准:一类车 0.4元/车公里,二类车0.7元/车公里,三类车1.1元/车公里,四类车1.7元/车公里,五类车0.13元/吨公里

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5国道唐山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49号

205线新河庄收费站标准:小型车5元/辆次,中型车10元/辆次,大型车15元/辆次,重型车20元/辆次,特大型车30元/辆次

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080线丰润至迁西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246号

丰董线(丰润大新收费站、迁西大新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10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5元/辆次,重型车30元/辆次,特大型车60元/辆次

5、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邦宽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8]274号

邦宽线(石门收费站、建明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10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5元/辆次,重型车30元/辆次,特大型车60元/辆次

6、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平青大线迁安至滦县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9]19号

平青大线(龙山收费站、滦县北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10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5元/辆次,重型车30元/辆次,特大型车60元/辆次

7、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道102线唐秦公路和205线滦河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冀财综字[1995]79号

102线(杏山收费站、范庄收费站)标准:小型车10元/辆次,中型车15元/辆次,大型车25元/辆次,重型车30元/辆次,特大型车60元/辆次

8、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唐山市区北出口立交桥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1]31号

唐丰路(北立交桥收费站)标准:小型车 5元/辆次,中型车10元/辆次,大型车15元/辆次,重型车20元/辆次,特大型车30元/辆次

(三)免征范围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警务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在编车辆(不含营运车辆)、抢险救灾车辆、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田作业的三轮车、拖拉机。

(四)收费管理

使用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款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用途

偿还贷款本息,公路、桥梁养护、设施建设和收费站人员经费等的支出。

(六)服务承诺

1、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2、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要做到“六公开一监督”。

3、秉公办事,依法执收。

4、收费通道按规定开放,做到单车收费不超过15秒。

5、文明服务,着装规范,挂牌上岗,动作标准,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6、站区备有开水、卫生急救、消防、维修等便民服务措施。

7、收费广场照明设施齐全,保持地净、亭洁、窗明。

8、设立举报箱,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及各种举报,努力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六公开一监督

收费审批机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主管部门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年限公开、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监督举报电话: 0315-2973142、2973140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一)路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3、《河北省公路条例》

4、《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5、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冀交字〔1998〕48号)

6、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二)违章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单位和个人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有关责任者须按《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予以赔(补)偿,并由路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三)路政执法程序

1、路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违章和损坏公路设施的事实,暂扣有关证件,收取赔偿费和罚款。

2、重大事故出现后,路政执法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现场事实后,当事人在勘查笔录和讯问笔录上签字。

3、路政执法部门勘查现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社会监督员、交警人员、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人员的任何一方到场见证。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但应由勘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4、在路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在当事人对处理、处罚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处罚结果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充分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路政执法人员不得因为当时人申辩而加重处理、处罚或者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故意推诿、拖延和刁难。

5、路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收集证据、勘验现场、执行强制性措施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路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和收取赔(补)偿费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

6、路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对待当事人,耐心解答各种问题。

•  监督举报电话

交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2200155

运输管理处政务公开办公室: 2200108

水运管理处政务公开办公室: 2200281

养路费稽征处政务公开办公室: 22000102 2200055

公路管理处政务公开办公室: 2200217

高速公路管理处政务公开办公室: 297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