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和外来人员来唐就业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制定各类企业招(聘)用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安置政策以及企业职工奖惩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分类、职业技能等相关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五)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定、鉴证工作;按分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他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综合协调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七)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等社会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全市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九)负责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统计和有关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定期发布劳动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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